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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CY POLICY

隐私政策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株式会社Autronic(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即可通过被处理的信息识别出的、作为该信息主体的个人)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利地处理相关投诉,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公司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采取必要措施。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如下。 处理客户电子邮件咨询 与合同、付款结算、交易纠纷相关的记录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间 个人信息保存至客户电子邮件咨询及新合作企业提案处理完成时为止。与合同、付款结算、交易纠纷相关的记录等,将根据相关法律另行保存。

[第3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公司仅在本处理方针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所明确的范围内处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仅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况下,公司才会向第三方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第4条]

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等的同意方法 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保存期间及相关内容,并取得同意,或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告知。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同意公司根据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通过公司网站上的单独程序点击同意按钮或签署 在电话咨询的情况下,由负责人直接说明同意内容,或确认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的同意内容后,通过电话表示同意

[第5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包括法定代理人)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发现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要求删除 要求停止处理 根据第1款行使权利时,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公司将对此及时采取措施。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时,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第1款规定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在此情况下,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侵犯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6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行及拒绝事项 公司通过网站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可能会设置和运行用于保存并随时读取客户信息的Cookie。Cookie是指网络服务器发送到浏览器并保存,在服务器再次请求时重新发送给服务器的小型文本文件。 用户访问网站时,公司可能读取用户浏览器中的Cookie内容,查找附加信息,并在无需额外输入姓名等信息的情况下提供服务。用户可通过浏览器安全设置决定是否允许或拒绝通过Cookie收集信息。 公司通过Cookie收集的信息仅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不收集其他信息。公司通过Cookie收集的信息可用于以下目的。 跟踪用户感兴趣浏览的内容 分析用户习惯,用作服务改进等指标 其他与网站改进相关的数据使用

[第7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如下。 用于处理客户咨询的情况 姓名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电子邮件

[第8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当个人信息因保存期间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原因不再需要时,公司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即使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间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如因其他法律规定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公司会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数据库,或另行保存。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销毁程序:公司选择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并在取得本处理方针第10条所列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于5日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销毁方法: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将以无法恢复或再生的方式安全删除。记录物、印刷物、书面文件等则通过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第9条]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 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管理措施: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员工教育等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加密固有识别信息、安装安全程序等 物理措施:对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进行访问控制

[第10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公司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工作,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项。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李亨浩 职务:系统开发团队组长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团队 团队名称:系统开发团队 负责人:电算负责人 联系方式:Tel 052-922-5060 / Fax 052-922-5071 / E-mail it@autronic.co.kr 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的服务或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公司将及时回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11条]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公司将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团队 团队名称:系统开发团队 负责人:电算负责人 联系方式:Tel 052-922-5060 / Fax 052-922-5071 / E-mail it@autronic.co.kr

[第12条]

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咨询等向以下机构咨询。 以下机构为独立于公司的机构。如对公司自身的个人信息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帮助,请联系以下机构。 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http://privacy.kisa.or.kr / 118)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 (www.eprivacy.or.kr / 02-550-9531~2) 大检察厅尖端犯罪侦查科 (www.spo.go.kr / 02-3480-2000)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 182) 网络警察厅 (www.police.go.kr / 182)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www.pipc.go.kr / 118)

CEO高镇浩地址韩国蔚山广域市蔚州郡三南邑佳泉工业园路94号 Autronic电话052-922-5060
传真052-922-5061电子邮件it@autroni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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